自私的基因:第一章 為什麼會有人呢? · 2 線上閱讀

為朋友獻身顯然是一種利他性行為,但為朋友冒點兒風險也是一種利他性行為。有許多小鳥在看到捕食類飛禽,如鷹,飛近時會發出一種特有的警告聲,鳥群一聽到這種警告聲,就採取適當的逃避行動。非直接的證據表明,發出這種警告聲的鳥使自己處於特別危險的境地,因為它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引到了自己身上。這種額外風險並不算大,然而按照我們的定義,乍看之下至少還稱得上是一種利他性行為。

動物利他行為中最普通明顯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親,對其子女所表現的利他性行為。它們或在巢內,或在體內孕育這些小生命,付出巨大代價去餵養它們,冒很大風險去保護它們免受捕食者之害。只舉一個具體例子,許多地面築巢的鳥類,當捕食動物,如狐狸等接近時,會上演一出「調虎離山計」。母鳥一瘸一拐地離開巢穴,同時把一邊的翅膀展開,好像已經折斷。捕食者認為獵物就要到口,便捨棄那個有雛鳥安臥其中的鳥巢。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鳥時,它終於放棄偽裝,騰空而起。這樣,一窩雛鳥就可能安然無恙,但它自己卻要冒點風險。

我不準備以講故事的方式來闡明一個論點。經過選擇的例子對於任何有價值的概括來說從來就不是重要的證據。這些故事只不過是用來說明我所講的,在個體水平上,利他性行為以及自私性行為是什麼意思。本書將闡明如何用我稱之為基因的自私性這一基本法則來解釋個體自私性和個體利他性。但我首先需要講一下人們在解釋利他性時常犯的一個特別錯誤,因為它流傳很廣,甚至在學校里被廣為傳授。

這種錯誤解釋的根源在於我已提到過的,生物之進化是「為其物種謀利益」或者是「為其群體謀利益」這一錯誤概念。這種錯誤的概念如何滲入生物學領域是顯而易見的。動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時間是用於繁殖的,我們在自然界所觀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犧牲行為,大部分是父母為其下一代而做的。「使物種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語。物種永存無疑是繁殖的一個必然結果。只要在邏輯推理時稍為引申過頭一點,就可以推斷,繁殖的「功能」就是「為了」使物種永存。從這一推斷再向前邁出錯誤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結論說,動物的行為方式一般是為了有利於其物種的永恆性,因而才有對同一物種的其他成員的利他主義。

這種思維方式能夠以模糊的達爾文主義的語言表達出來。進化以自然選擇為動力,而自然選擇是指「適者」的有差別的生存。但我們所談論的適者是指個體,還是種屬,還是物種,或者是其他什麼?在某種意義上說,這並無多大關係,但涉及利他主義時,這顯然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在達爾文所謂的生存競爭中進行競爭的是物種,那麼個體似乎可以恰如其分地被認為是這種競爭中的馬前卒。為了整個物種的更大利益,個體就得成為犧牲品。用詞稍雅一點,一個群體,如一個物種或一個物種中的一個種群,如果它的個體成員為了本群體的利益準備犧牲自己,這樣的一個群體要比與之競爭的另一個將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的群體滅絕的可能性要小。因此,世界多半要為那些具有自我犧牲精神的個體所組成的群體所占據。這就是瓦恩–愛德華茲(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書中公之於世的「群體選擇」理論。這一理論後為阿德利在其《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所普及。另一個正統的理論通常叫做「個體選擇」理論,但我個人卻偏愛使用「基因選擇」這一名詞。

對於剛提出的上述爭論,「個體選擇」論者可以不假思索地這樣回答:即使在利他主義者的群體中,幾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數持不同意見者拒絕作出任何犧牲。假如有一個自私的叛逆者準備利用其他成員的利他主義,按照定義,它比其他成員更可能生存下來並繁殖後代。這些後代都有繼承其自私特性的傾向。這樣的自然選擇經過幾代之後,利他性的群體將會被自私的個體所淹沒,就不能同自私性的群體分辨開來了。我們姑且假定開始時存在無叛逆者的純粹利他性群體,儘管這不大可能,但很難看出又有什麼東西能夠阻止自私的個體從鄰近的自私群體中移居過來,以後由於相互通婚,從而玷污了利他性群體的純潔性。

個體選擇論者也會承認群體確實會消亡,也承認究竟一個群體是否會滅絕,可能受該群體中個體行為的影響。他們甚至可能承認,只要一個群體中的個體具有遠見卓識,就會懂得克制自私貪婪,到頭來是它們的最大利益所在,從而避免整個群體的毀滅。但同個體競爭中那種短兵相接速戰速決的搏鬥相比,群體滅絕是一個緩慢的過程。甚至在一個群體緩慢地、不可抗拒地衰亡時,該群體中的一些自私的個體,在損害利他主義者的情況下,仍可獲得短期的繁榮。

儘管群體選擇的理論在今天已得不到那些了解進化論的專業生物學家多大的支持,但它仍具有巨大的直觀感召力。歷屆的動物學學生在他們從中學進入大學之後,都驚奇地發現這不是一種正統的觀點。這不該責怪他們,因為在為英國高級生物學教師所寫的《納費爾德生物學教師指南》一書中,我們可以找到下面這句話:「在高級動物中,為了確保本物種的生存,會出現個體的自殺行為。」這本指南的不知名作者幸而根本沒有意識到他提出了一個有爭論的問題。在這方面這位作者和諾貝爾獎得主洛倫茨所見略同。洛倫茨(Konrad Lorenz)在《論進犯行為》一書中講到進犯行為對物種保存的功能時,認為功能之一是確保只有最適合的個體才有繁殖的權利。這是個典型的循環證明。但這裡我要說明的一點是,群體選擇的觀點竟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洛倫茨像《納費爾德生物學教師指南》的作者一樣,顯然不曾認識到,他的說法同正統的達爾文學說是相牴觸的。

最近我在英國廣播公司電視節目中聽到一個有關澳大利亞蜘蛛的報告。其中提到一個同樣性質的、聽來使人忍俊不禁的例子。如沒有這個例子那倒是一檔相當精彩的節目。主持這一節目的「專家」評論說,大部分的幼蜘蛛最後為其他物種所吞食。然後她繼續說:「這也許就是它們生存的真正目的,因為要保存它們的物種,只需要少數幾個個體生存就行。」

阿德利在《社會契約論》中用群體選擇的理論解釋整個社會的秩序。他明確地認為,人類是從動物這條正路偏離出來的一個物種。阿德利至少是個用功的人,他決定和正統的理論唱反調是經過充分論證的。為此,他應受到讚揚。

群體選擇理論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原因之一也許是它同我們大部分人的道德和政治觀念完全相吻合。作為個人,我們的行為時常是自私的,但在我們以高姿態出現的時刻,我們讚譽那些後天下之樂而樂的人,雖然對「天下」這個詞所指的範圍如何理解,我們仍莫衷一是。一個群體範圍內的利他行為常常同群體之間的自私行為並行不悖。從另一個意義來說,國家是我們利他性自我犧牲的主要受益者。青年人作為個體應為國家整體的更大榮譽而犧牲,令人費解的是,在和平時期號召人們作出一些微小的犧牲,放慢他們提高生活水平的速度,似乎比在戰爭時期要求他們獻出生命的號召更難奏效。

最近出現了一種同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背道而馳的、代之以全人類的物種作為我們同情的目標的趨向。這種把我們的利他主義目標加以人道主義的拔高,帶來一個有趣的必然結果——進化論中的「物種利益」這一概念似乎再次得到了支持。政治上的自由主義者通常是物種道德最篤信不疑的代言人,而現在卻對那些稍微擴大一些利他主義範圍以包括其他物種的人,極盡其嘲笑之能事。如果我說我對保護大鯨魚免受捕殺比對改善人類的居住條件更感興趣,很可能會使我的某些朋友大為震驚。

同一物種中的成員同其他物種的成員相比,前者更應得到道義上的特殊考慮,這種情感既古老又根深蒂固。非戰時殺人被認為是日常犯罪中最嚴重的罪行。受到我們文明更加嚴厲的譴責的唯一一件事是吃人(即使是吃死人)。然而我們卻津津有味地吃其他物種的成員。我們當中許多人在看到對那些哪怕是人類最可怕的罪犯執行死刑時,也覺得慘不忍睹,但我們卻興高采烈地鼓勵射殺那些相當溫順的供觀賞的動物而無動於衷。我們確實是以屠殺其他無害物種的成員作為尋歡作樂的手段的。一個人類的胎兒,所具有的人類感情絲毫不比一個阿米巴[*]多,但它所享受的尊嚴和得到的法律保護卻遠遠超過一個成年的黑猩猩。黑猩猩有感情會思維,而且根據最近的試驗證明,黑猩猩甚至能夠學會某種形式的人類語言。就因為胎兒和我們同屬一個物種,就立刻賦予相應的特殊權利。我不知道能否將「物種主義」的道德[賴德(Richard Ryder)用語]置於一個比「種族主義」更合理的地位上,但我知道,這種「物種主義」在進化生物學上是毫無正當依據的。

[*]阿米巴原蟲,屬肉足鞭毛門(Sarcomastiugophora),葉足綱(Lobosasida),阿米巴目(Amoebida)。——編者注

在生物學上,按照進化理論關於利他主義應該在什麼程度上表現出來尚存爭論。這種爭論正好反映出與之平行的,在人類道德中關於利他主義在什麼程度上是可取的——家庭、國家、種族、物種以及一切生物——所存在的爭論。對於群體成員之間因競爭而相互交惡的情況,甚至連群體選擇論者也會覺得不足為奇。但值得一問的是,群體選擇論者如何決定哪一級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說選擇在同一物種的群體之間以及在不同物種之間可以進行,那麼選擇為什麼就不能在更高一級的群體之間進行呢?物種組成屬,屬組成目,目組成綱。獅子和羚羊與我們一樣,同屬哺乳綱。難道我們不應該要求獅子「為了哺乳綱的利益」,不要再去殺害羚羊嗎?為了不致使這一綱滅絕,毫無疑問,它們應該去捕食鳥類或爬行動物。可是,照此類推下去,為了使脊椎動物這一門全部永恆地存在下去又該怎樣呢?運用歸謬法進行論證,同時揭示群體選擇理論無法自圓其說的困境,當然對我很有利,但對於明顯存在的個體的利他行為仍有待解釋。阿德利竟然說,對於像湯姆森氏瞪羚(Thomson’sgazelles)的跳躍這種行為,群體選擇是唯一可能的解釋。這種在捕食者面前觸目的猛跳同鳥的警叫聲相似,因為這種跳躍的含義似乎是向其同夥報警,同時明顯地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吸引到跳躍者自己身上。我們有責任對這種跳躍行為以及類似現象作出解釋,這就是我在後面幾章中所要探討的問題。

在深入討論之前,我必須為我的信念辯解幾句。我認為,從發生在最最低級的水平上的選擇出發是解釋進化論的最好方法。我的這一信念深受威廉斯(G. C. Williams)的偉大著作《適應與自然選擇》(Adaptation and Natural Selection)的影響。我要運用的中心觀點,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基因學說尚未出現的日子,那時魏斯曼(A. Weismann)的「種質的延續性」(continuity of the germ-plasm)理論已預示出今日的發展。我將論證選擇的基本單位,也是自我利益的基本單位,既不是物種,也不是群體,嚴格說來,甚至也不是個體,而是遺傳單位基因。[*]對於某些生物學家來講,乍聽起來像是一種極端的觀點。我希望,在他們理解了我的真正意思時,他們會同意這種觀點實質上是正統的,儘管表達的方式與眾不同。進行論證需要時間,而我們必須從頭開始,以生命起源為其開端。

[*]從我寫下遺傳選擇性的宣言開始,我就在重新思考在長期進化的過程中,是否會偶爾出現一種更高層次的選擇性。我得趕緊指出,我所謂的「更高層次」和「群體選擇性」沒有哪怕一丁點的關係。我指的是一些更微妙,更有趣的東西。我現在的感覺是,不僅僅某些個體對其他個體有着存活的優勢,整個有機體的組合可能也會比其他的組合更容易進化。當然,我們這裡提到的進化依然是老版本的進化,通過選擇特定基因來完成。因為變異能影響個體的存活率和繁殖率,所以它們仍然受到歡迎。但一個新的在基本胚胎層面的關鍵變異卻可能為今後數百萬年的發散變異打開方便之門。一種在胚胎層面的更高層次的選擇性使其本身更適應進化:一種朝向可進化性的選擇。這種類型的選擇性甚至可能積累並發展,而群體選擇性達不到這一點。這些觀點在我的論文《可進化性的進化》(The Evolution of Evolvability)里有詳細論述,它們大部分是當我玩「盲人鐘錶匠」時受到的啟發,這個計算機程序能夠模擬進化的很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