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茗荷之說:八月十一日夜 · 一 線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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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央高出一級的平台上的是審判長,其左右是陪審法官各一人。台下右方是獨立的檢察官的席位,左側同樣獨立出來的是書記官的席位。


第一場

陪審員十二人從書記官席位後方的入口,按順序入場就座。

被告花岡蘭子從位於舞台左側的被告人入口走出,在一名法警的看守下走到被告席。

辯護人從被告人入口上場着座。

書記員從其席位後方入口上場着座。

檢察官從其席位後方入口上場着座。

審判長打開正面入口大門,在兩名陪審法官陪同下靜靜入場。這時被告、辯護人、陪審員、書記員、檢察官等人起立,然後再次同審判長一起着座。只有被告一人繼續站在被告席。

審判長:(轉向被告)姓名、居住地、籍貫、年齡、職業等,與之前我所問你的有何出入嗎?

蘭 子:沒有出入。

審判長:現在,為了安全起見,我再問你一遍,你的姓名是花岡蘭子,戶籍是神戶市須磨時雨町十二號,已經故去的耕吉的長女,現居住在神戶市平野神道町二十一號。年齡三十歲。職業是西洋料理店的女招待。是這樣嗎?

蘭 子:是這樣的。

審判長:你的學歷是什麼程度?

蘭 子:我念到高等女子學校三年級。

稍頓。

審判長:你是否聽到之前檢察官所陳述的公訴事實了?

蘭 子:是的,我聽到了。

審判長:你對於那份公訴事實,有何意見?

蘭 子:他們說的都是我沒做過的事情。

審判長:那麼我再來重新問你一遍。你同阿部熊雄是什麼時候結的婚?

蘭 子:是在我二十六歲的時候。

審判長:在那之後,你們二人就共同生活了,是嗎?

蘭 子:是的。

審判長:你們二人的婚姻並不是正式的婚姻,是嗎?

蘭 子:是的,可能我們沒有正式申請。

審判長:被告你是在一家名為「GURORI」的咖啡廳工作時,結識了阿部熊雄,後來又和他同居,是這樣嗎?

蘭 子:是的。

審判長:阿部熊雄曾經是保險推銷人員,是這樣嗎?

蘭 子:是的。

審判長:阿部當時的收入大概有多少?

蘭 子:沒有固定的數字,所以我不太清楚。但是我想平均下來每個月應該有三四十日元。

審判長:那麼,你的收入呢?

蘭 子:我一個月大概是二十日元。但是因為買衣服等花銷很大,所以也是不太夠用。

審判長:也就是說,生活經常是比較艱苦的,是這樣嗎?

蘭 子:是的。

審判長:那麼你有外債嗎?

蘭 子:是的,我始終都有七八百日元的外債。

稍頓。

審判長:你和那位「鈴木實」從何時開始同居?

蘭 子:去年夏天左右。

審判長:鈴木實好像有一大筆財產,大概有多少呢?

蘭 子:我只聽說過他好像有些財產,具體數字不清楚。

審判長:你沒聽說過他有二十萬日元左右的財產這個說法?

蘭 子:聽說過。

審判長:鈴木實是因何種原因同被告同居的呢?請你將整個過程大體陳述一遍。

蘭 子:我最開始見到鈴木實,是在我工作的咖啡廳里。他陪朋友前來玩耍。這之後他就漸漸變得經常一個人來到咖啡廳。因此我也就得知了許多關於他家裡的事情。實的家裡只剩下他和他的繼母二人生活,他的父親已經去世了。後來就這樣過了僅僅一年,他就開始經常出入我家,最後他說借住的地方沒有意思,於是就搬到了我的住處,和我一起生活,然後每天上學。

審判長:所謂鈴木實的財產就是他父親留下的遺產,是嗎?

蘭 子:詳情我不清楚,但我是這樣聽說的。

審判長:自從同鈴木實同居以後,被告方的生活據說變得十分輕鬆,是這樣嗎?

蘭 子:……嗯,是這樣。

審判長:那是藉助了鈴木實的財產而得到了收入,對嗎?

蘭 子:是的。

審判長:那麼你償還外債、搬入大的宅子,這些也都是藉助了鈴木實的財產的幫助,是這樣嗎?

蘭 子:……嗯,是這樣的。

審判長:鈴木實和你同居時,跟你有什麼約定呢?

蘭 子:約定?

審判長:比如飯費之類的關係。

蘭 子:我每個月從他那兒獲取三十日元的住宿費。

審判長:但是每個月區區三十日元,被告你的生活是沒有理由變得那麼輕鬆的。你從鈴木實處借錢了嗎?

蘭 子:是的,我借了。

審判長:你大概借了多少?

蘭 子:只有三千塊。

稍頓。

審判長:你和你丈夫阿部熊雄是什麼時候分居的?

蘭 子:是去年的春天。

審判長:那也就是在和鈴木實同居前不久,是這樣嗎?

蘭 子:是的。

審判長:你出於什麼原因和你丈夫分居呢?

蘭 子:也不是什麼特別大的事情。只是因為我工作的原因,和他同居的話,時不時地會出現一些不方便的時候。

審判長:並不是指這個,你不是為了吸引鈴木實,然後想和他長久地生活下去,才作出的決定嗎?

蘭 子:沒有那回事。

審判長:可以了。去年的五月十一日你們好像是辦理了戶籍上的離婚手續,是嗎?並不是分居,而是離婚。那麼,出於什麼原因,你們走到了離婚這一步呢?

蘭子悄悄抬頭看了一眼旁聽席,垂頭不答。

審判長:出於何種原因離婚的?請你回答。

蘭 子:也沒有什麼原因,只是我們兩個人商量的結果。

審判長:商量?你們商量了些什麼?

蘭子沒有回答。

審判長:這樣說好了,就算你們是協議上的離婚,那麼作為妻子的你沒有離開家,而是和年輕男人在此同居,丈夫卻一個人離開家,我想這一定是有原因的吧。

蘭 子:……

稍頓。

審判長:你們夫婦想要分開的這個想法是你先提出來的,還是你丈夫阿部熊雄提出來的呢?

蘭 子:是我丈夫先提出來的。

審判長:接着,你們商量說即使是離婚,一年以後也要再共同生活,是吧?

蘭 子:……

審判長:也就是說這是以一年為期限的離婚是嗎?

蘭 子:……

稍頓。

審判長:因為鈴木實無法和被告一直這樣同居下去,早晚二人就會分居。到那時候,被告你就會再次陷入生活的困苦當中。因此,被告和你的丈夫就必須將鈴木實吸引至自己家中,對嗎?

蘭 子:……

審判長:作為實施手段,幸運的是鈴木實對被告真的懷有好感以上的感情。所以被告你們夫婦二人就商量決定表面上離婚,然後由被告接近鈴木實,並且要進一步自由支配鈴木實的財產。這才是你們離婚的理由吧!

蘭 子:……

審判長:此外按照被告夫婦的原計劃,如果鈴木實當真同被告結合後,仍然在財產方面有所顧慮的話,作為最後的手段,你們將要殺死鈴木實。然後被告你就接受了阿部熊雄的這個意見,是不是?

蘭 子:我們沒有談過那樣的事情。我也沒有答應過那樣的事情。

審判長:但是被告你在和丈夫分開以後,不是和鈴木實生活在一起了嗎?那又是出於何種原因呢?

蘭 子:(略略一頓,仿佛在心裡下定了什麼決心。)我丈夫的確和我商量過這件事情,但我沒有接受。

審判長:你和鈴木實是什麼時候確定關係的?

蘭 子:……

審判長:是和你丈夫分居前,還是分居後?

蘭 子:……

稍頓。

審判長:被告你曾經愛過你的丈夫嗎?

蘭 子:我曾經愛過他。

審判長:那麼被告你也愛着鈴木實嗎?

蘭 子:……

審判長:鈴木實愛着被告你嗎?

蘭 子:……

審判長:鈴木實在預審法官面前曾經提供過一份證詞說:「蘭子曾經向我出示過寫有自己和阿部熊雄離婚手續的戶籍謄本。這大概是想要向我說明即使和我談戀愛,也不需要害怕誰吧。但是我不管蘭子的身份是怎樣的,也不管戶籍等那些問題。我只是愛着蘭子。我只要能夠得到蘭子,什麼財產都不重要。哪怕我是身無分文,只要蘭子還愛着我,我就會幸福。蘭子是愛着我的,她是毫無掩飾地愛着我的。說什麼是為了奪得我的財產之類的,那都是謊話。我相信蘭子,毫不動搖。」鈴木實應該就是愛着被告的這一點是沒有錯誤吧。

蘭 子:他愛着我!我必須將一切都說出來。阿部熊雄就像之前您所訊問的一樣,他設計讓我接近鈴木實,並且要將實的財產能夠自由支配。並且他還逼迫我去實行那個計劃。我雖然剛開始的時候打算是按照熊雄的計劃接近實的。但是當我這顆卑劣的心擺在實那份純真的愛的面前,我感到十分的羞愧。於是最終與原計劃相反,我漸漸地愛上了實,也慢慢的不想要去實行阿部熊雄的那個計劃了。接着到了阿部計劃的一年以後的時候,這期間熊雄不斷逼迫我動手實行那個計劃。

審判長:由於被熊雄這樣逼迫着,所以相反地被告你就想要殺害熊雄,是這樣嗎?

蘭 子:我從未考慮過那種事情。

審判長:但是,被告你曾對警察描述說:「每次被熊雄逼迫時,只要給他錢,就能躲避一陣子。但熊雄逼得越來越緊,最後還說要殺死實,所以我就更想殺死熊雄了。不是這樣嗎?」

蘭 子:我從來沒有那樣想過。

審判長:那麼你為什麼要那樣對警察說呢?

蘭 子:我不記得我說過那樣的話。

稍頓。

審判長:去年八月十一日夜十一點半左右,你前往位於市內柳川町的阿部熊雄住所,趁其醉酒熟睡時,用屋內的一根毛線細繩勒死了他。你對上述事實有何異議?

蘭 子:我完全沒做過那樣的事情。雖然我的確為被熊雄逼迫實行計劃而苦惱得很,但是……但是……為什麼……為什麼(漸帶哭腔)要對我做那麼無法無天的事情呢?(微微啜泣)

審判長:但是,不是你對警察作出如此的陳述嗎?

蘭 子:(仍然不斷嗚咽)警察局的那些人對我說事情是這樣吧,難道不是那樣嗎,然後就自己隨便寫的。我、我本人絕對沒有做過那樣的事情,我也沒有陳述過那樣的話。

審判長:你的意思是說,你當時沒去熊雄的家?

蘭 子:是這樣的。我當晚並沒有去過熊雄的家。

稍微停頓。

審判長:據說你時不時就會去熊雄家,是嗎?

蘭 子:……

審判長:你一個月大概去幾回?

蘭 子:……

審判長:據說你每個月都會去個四五回,是嗎?

蘭 子:是的。

審判長:那你每次去他家都是因何事前往呢?

蘭 子:因為如果我要是不去,阿部他就會暴怒。所以沒有辦法我只能去。

審判長:現在我問被告你,被告你家中雇有女傭嗎?

蘭 子:雖然是雇有女傭,但是在案發的前兩三天,那女傭放了假回去了。從那之後就沒有再雇女傭,案發當晚也沒有。

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你可以坐下了。

蘭子仍然在抽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