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快與慢:第29章 對結果可能性的權衡 · 3 線上閱讀

可能性效應影響下的風險決策

法學家克里斯·格思里(Chris Guthrie)將四重模式應用到兩種情況中,在這兩種情況中,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都認為這一模式可能會解決雙方存在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在原告案例中體現的強度有所不同。

就像我們之前看到的情況那樣,假設你是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原告,你要求一大筆損失賠償。這個案件進行得非常順利,你的律師給出了他的專業見解,說你有95%的概率會贏,但也不能掉以輕心,「在陪審團出庭前,你永遠都不會知道結果」。你的律師勸你接受庭外調解,但你只能得到90%的賠償金。你正處於四重模式左上角的一欄中,你腦中的問題是:「即便什麼也得不到的概率不算大,可我真的願意冒險打官司嗎?即便得到90%的賠償金也是一大筆錢了,而且我又能馬上拿走。」這種情景引發了兩種情緒,而且兩種情緒都向相同的方向發展:對必然所得(一大筆錢)的渴望以及拒絕庭外和解又輸了官司的極度失望與後悔。你能感受到在這種情況下,有種壓力使人們的行為更謹慎。若原告打贏官司的可能性很大,則更趨向於風險規避。

現在從被告的角度審視一下這個案件。儘管為了自己的利益沒有完全放棄決策的希望,但你會發覺這個案件的進展非常糟糕。原告的律師提出庭外和解,即只需提供給原告所要賠償金的90%(顯然原告不會接受更少的金額)。你會接受這種解決方案嗎?還是更願意打官司?要記住你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大,情況屬於右上角一欄。你希望能再搏一搏,因為庭外和解與你將要面對的最糟結果幾乎同樣令你痛苦,而且畢竟打贏官司的希望還是有的。於是,兩種情緒再一次被喚起:人們不願面對必然的損失,而且能在法庭上贏的可能性還是很有吸引力的。案件前景不樂觀的被告更願意採取冒險手段,更願為打賭作好準備,而不是接受對自己不利的解決方案。在規避風險的原告和冒險的被告的對峙中,被告有更多的掌控機會。被告更高的談判地位應該反映在協議解決中,原告則滿足於能通過法庭獲得更少的錢。通過四重模式作出預測的模式已經由法律系的學生和執業法官所做的實驗和民事案件中的實際談判證實了。

若原告勝算不大卻索賠一大筆錢的話,請思考一下「無意義訴訟」問題。雙方都意識到可能性的大小,也都知道在商討解決方案時,原告只能得到索賠的一小部分。商談是受最下面一行中那個四重模式引導的。原告的情況屬於左側的類型,贏得一大筆錢的概率很小。無意義訴訟的索賠就像是買一張會中大獎的彩票一樣。過分看重成功的較小概率在這種情況下是很自然的,原告也會在商談中變得厚顏無恥或咄咄逼人。對於被告來說,起訴是件很煩人的事,但結果不好的風險很小。有些損失雖大,但概率較小,過分看重這樣的損失會導致風險規避,而且選擇用合適的索賠解決這個案子就像是買了份保險,以防判決對自己不利。現在換一個角度:原告願意賭一次,而被告想要保險之策。作出無意義訴訟的原告很可能會接受一個比這個案件應該付出的錢更多的解決方法。

這些通過四重模式來描述的決策並非不合理。你可以在每種情況下都體會一下原告和被告的心情,這些心情會使得他們採取或挑戰或順從的立場。然而,從長遠角度來看,期望值的偏差代價可能會很大。試想一個大型組織,比如紐約市,它每年要處理200起「無意義」案件,每個案件都有5%的可能花掉這個城市的100萬美元。再假設:對於每個案件,這個城市都能用10美元解決。這個城市認為有兩種政策能用於所有的案件,即自己解決或法庭上見。(為了方便起見,我在此忽略了訴訟費。)

·如果這個城市同意受理200起訴訟案件,就會輸掉10起,總計損失達1000萬美元。

·如果這個城市處理每個案件都要花10萬美元,那麼總共的損失就會高達2000萬美元。

若要對相似的決策從長計議的話,你就可以看到,支付額外費用以避免不大可能出現的大筆損失代價就太高昂了。相似的分析適用於四重模式中的任何一欄:從長遠來看,期望值的系統偏差的代價還是很高的—這個原則適用於風險規避和冒險之舉。一貫看重不大可能會出現的結果—這也是直覺性決策制定的一個特徵—最終會導致不好的結果出現。

示例—四重模式
「他試圖用庭外和解的手段來解決這個無意義的訴訟案件,以避免損失,然而卻不大可能。這是過分看重較小可能性的結果。既然會面對很多相似的問題,他最好還是不要放棄。」
「我們從不在最後一秒才享受自己的假期,我們願意為了確定性而付出努力。」
「只要有可能不賺不賠,損失就不會減少。這就是損失中的冒險。」
「他們知道瓦斯爆炸的可能性很小,但他們想要消除這種可能性。這是可能性效應,而且他們想要的是再無後患。」